深圳近期發(fā)生多起違反防疫規(guī)定案件,多人被處罰
2022年03月21日 15:13 來源:澎湃新聞

  3月20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通報稱,3月18日,警方接到“有人頂替他人進行核酸采樣”的報警,遂立即展開調查。經查,當日21時許,在南山區(qū)月亮灣花園核酸檢測點,蔣某橋(男,37歲)違反防疫規(guī)定,持王某(男,31歲)核酸碼代替王某進行核酸檢測采樣。目前,警方以妨害社會管理依法對違法人員蔣某橋、王某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近期,深圳發(fā)生多起違反防疫規(guī)定的案件,被深圳警方處罰。

  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通報稱,3月18日12時許,110接報警稱,福田區(qū)某封控區(qū)內有人離家出門。經查,李某娥(女,36歲)違反居家隔離規(guī)定,離開住處,前往其經營的便利店(其住處及便利店均在封控區(qū)內),并撕毀封條進店取物進行售賣。目前,因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發(fā)布的決定、命令,李某娥已被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通報稱,3月19日上午,孫某(男,37歲)在新安街道一核酸檢測點吵鬧,并將檢測點塑料凳子踢至防疫工作人員身上。目前,寶安警方已以擾亂公共秩序依法對孫某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3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通報稱,3月14日,福田警方接疾控部門通報,張某輝(男,51歲)核酸檢測呈陽性,流調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其曾使用他人健康碼,并有隱瞞行程嫌疑。接報后,警方立即展開調查。經查,張某輝在居家健康監(jiān)測期間,違反防疫規(guī)定,多次外出,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和健康碼參加聚集活動。13日,張某輝獲悉核酸檢測呈陽性后,謊報行程,隱瞞接觸史,不配合流調工作。

  目前,張某輝已送深圳市第三人民醫(yī)院隔離收治,涉及的場所和密接者、次密接者均已納入閉環(huán)管控;警方已對張某輝及提供身份信息協(xié)助其外出的李某興(男,34歲)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此前的3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對外發(fā)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稱,為全力維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如下違法犯罪行為:

  一、在港口、碼頭、火車站、汽車站、機場、道路等公共交通場站及路線,公交地鐵、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園、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酒店賓館、餐飲服務、寫字樓等公共場所,社區(qū)小區(qū)、城中村、產業(yè)園區(qū)等場所不按規(guī)定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拒不配合核酸檢測、體溫檢測、掃場所碼、人員登記、健康碼查驗、軌跡核查、身份核查、車輛檢查、應急管控、現(xiàn)場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以上物業(yè)管理部門、場所、單位等拒不履行上述疫情防控、查驗職責的。

  二、拒不執(zhí)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門發(fā)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通告,擅自出入、沖闖封控區(qū)、管控區(qū)、防疫卡點或者在封控區(qū)、管控區(qū)、防疫卡點起哄鬧事的;沖闖政府部門、防疫機構、醫(yī)療機構等部門的;妨害保障城市運行交通秩序和阻礙疫情防控物資運輸、隔離轉運車輛、執(zhí)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等應急救援車輛通行的;應當暫停生產經營的場所、企業(yè)、單位等擅自生產經營的。

  三、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非法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或者假冒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的。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無癥狀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點人員等拒絕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醫(yī)學觀察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拒不配合所在單位或社區(qū)管理防控措施的。

  五、擾亂醫(yī)療、防疫工作秩序,侵犯醫(yī)務人員、防疫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故意損毀醫(yī)療、防疫財產及設施的。

  六、編造或者故意散布、傳播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偽造、變造、出售核酸檢測報告、健康碼、行程碼等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報告、健康碼、行程碼等證明文件的。

  八、偷越或者組織、運送、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

  九、自境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來(返)深人員,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或次密切接觸者,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不配合跟蹤隨訪、檢疫排查、隔離治療、醫(yī)學觀察、流行病學調查、健康監(jiān)測,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其他拒不執(zhí)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門發(fā)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通告,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通告稱,違反上述通告,具有以上情形,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和有關單位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認真執(zhí)行政府的相關決定、命令和通告,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澎湃新聞記者 陳緒厚

編輯:葉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