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凌晨在酒店墜樓受傷 陽臺有欄桿酒店能免責嗎
2022年03月21日 15:10 來源:廣州日報

  一名員工因參加公司項目會議入住溫泉度假酒店。然而,次日凌晨,他卻從酒店房間的陽臺上裸身墜樓,遭受重傷。

  事故離奇,究竟該誰負責?事后,該員工將涉案酒店以及承接公司食宿事宜的旅行社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近日,本案經廣州天河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該員工的全部訴訟請求。據悉,民法典對安全保障義務作出明確規(guī)定。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鐘曉丹

  入住溫泉酒店

  次日凌晨墜樓受傷

  2019年3月,A公司計劃召開公司項目會議,并委托某旅行社承辦有關食宿等事宜。根據旅行社的統(tǒng)一安排,A公司員工小李入住了由某公司經營的溫泉度假酒店二樓215房。當晚,小李和同事們相約在酒店附近聚餐,期間有飲酒。樓道監(jiān)控可見,吃完飯后,室友阿強先回到房間睡覺,次日凌晨0時許,小李才回到房間。

  早上,同住室友阿強醒來后,發(fā)現小李不在房間,床上也沒有睡覺痕跡,詢問其他同事,亦不知其去向。后經一番尋找,才在215房的陽臺外面正下方的負一層地面上發(fā)現小李。只見其赤身平躺,且已基本失去意識、多處骨折流血,顱腦損傷,傷勢嚴重。大家遂立即報警,將小李送往醫(yī)院搶救。

  然而,視頻監(jiān)控未能拍到墜樓的具體經過。后經公安機關現場勘驗和多方調查,認定小李系墜樓,本案不屬于刑事案件。

  小李認為,酒店的陽臺設施明顯有安全隱患,經營者沒能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旅行社作為會議承辦方,也沒有對會議場所進行必要的安全審查并及時告知提醒。他們兩者都有錯,應賠償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27萬余元以及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因協(xié)商未果,遭遇不幸的小李將酒店經營者和旅行社告至法院。酒店辯稱,小李在房間里是自己掉下去,陽臺欄桿沒有問題。旅行社則認為這件事壓根和他們沒關系。

  法院判決墜樓者自擔其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酒店公司經營的溫泉度假酒店的房間設施、經營管理、事故處理均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已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而被告旅行社也已完成了促成訂立服務合同的服務內容。被告酒店公司、旅行社對原告墜樓受傷均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過錯,依法判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辦法官魯肖指出,分析事故發(fā)生的具體原因,室友阿強稱自己睡著了,不清楚怎么回事,早上醒來后,只看到小李的手機丟在房間陽臺上。因缺乏目擊證人或其他直接證據,而小李腦部受傷,無法準確回憶和描述當時過程,故根據全案證據情況,考慮到陽臺內側有室內小型溫泉水池,結合一般邏輯,可認定為小李凌晨酒后赤身在房間時不慎從陽臺欄桿墜出,摔至負一樓地面上受傷。而溫泉酒店和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關鍵,就在于他們是否有違反服務協(xié)議、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魯肖表示,從事發(fā)可能的原因分析,小李是從陽臺欄桿墜出受傷,所以涉案房間的陽臺欄桿高度是否符合相應標準,是認定酒店是否具有過錯的關鍵。

  本案中,涉案陽臺位于二樓,陽臺欄桿凈高度已超過1.10米,垂直平行設置,間隔和底部亦不違反國家標準,即便加上負一層的高度,陽臺欄桿設置也是符合規(guī)定的。且墻上貼有“請勿攀爬”提醒字標,陽臺內側旁邊為室內溫泉池,旁邊墻壁上設有緊急呼叫按鈕和泡溫泉注意事項、溫馨提示。因此,酒店陽臺設施對顧客墜落事故不存在安全隱患。

  旅行社作為第三方平臺已完成服務

  根據在案證據,溫泉酒店具有度假酒店經營的合法資質。而事發(fā)時,小李返回客房時尚有意識,并無明顯異常,從外觀上不足以判斷其已經處于深度醉酒需酒店緊急照顧,且房內還有同住室友。因此,溫泉酒店對小李在外飲酒后回房休息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

  本案事故發(fā)生在凌晨時分,小李所墜之處在陽臺下方負一樓,并非事故易發(fā)常見之地。無論是從墜樓的概率、對險情的預見能力,還是從發(fā)現傷者的巡視義務,溫泉酒店未能在第一時間發(fā)現原告小李受傷屬于常理之中,不能以此認定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被告旅行社僅是促成原告小李所在公司通過第三方最終與被告酒店公司經營的溫泉酒店訂立服務合同的平臺。原告小李與其他同事均已經在具有酒店經營資質的溫泉酒店辦理了入住登記手續(xù),在綜合分析各項因素認定溫泉酒店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旅行社已經完成了服務內容。在原告小李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受傷是旅行社違反相應服務協(xié)議或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所致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對原告小李要求被告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判定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綜合分析

  司法實踐中,時常會有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向法院起訴的民事案件。這一方面體現了大家法治維權意識的提高,同時也反映出各方對該義務的理解容易出現分歧。

  魯肖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睂τ袩o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判斷,應當根據有關強制規(guī)定、行業(yè)標準,結合現實語境、著眼于規(guī)范治理,從通常注意義務和善良管理的角度,進行合理的解釋,不能唯個案論、唯結果論。侵權責任的認定,不能僅是進行損失界定、責任劃分,還要明辨是非,指引未來行為。

  本案中,在無外力作用的情況下,酒后不慎墜出欄桿受傷,才是悲劇發(fā)生的根本原因。借酒助興,應適可而止。希望大家能引以為鑒,注意安全,否則失足成恨,悔之晚矣。

編輯:葉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