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報?11月1日訊 (記者梁振君 通訊員李京赟)《海南省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近日印發(fā)實施。根據(jù)該辦法,我省將設立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省級周轉金由省財政和省總工會共同籌集。省財政和省總工會各安排5000萬元,共籌集資金1億元。
地方周轉金由全省各級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各市縣(區(qū))政府要嚴格按照地級市不少于500萬元、縣級不少于200萬元的標準儲備周轉金。周轉金使用對象為在本省內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周轉金墊付后,應及時補齊不足。
對依法查處具有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欠薪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發(fā)群體性突發(fā)事件的,可動用地方周轉金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保障被欠薪農民工臨時生活和返鄉(xiāng)途中費用: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導致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一時難以支付且影響其生活的;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嚴重困難,致使農民工被拖欠工資難以支付而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企業(yè)進入破產、解散、被撤銷清算程序,致使農民工工資被拖欠,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經本級政府批準的其他因欠薪需要應急墊付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地方周轉金不足的(未按規(guī)定籌措造成不足、墊付后未能及時追償造成不足等情況),地方政府可以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省級周轉金,由省人社廳、省總工會審批同意后發(fā)放。省級周轉金按規(guī)定墊付后,地方政府應于90日內足額返還省級周轉金墊付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