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必須如實告知配偶 云南新規(guī)引發(fā)熱議
2021年03月20日 11:51  來源:工人日報  宋體

  艾滋病患者須如實告知配偶,云南新規(guī)引發(fā)熱議——

  保護患者隱私權和伴侶知情權并不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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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日起,云南施行新修訂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該《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感染者應當將感染艾滋病事實及時告知配偶或者性伴侶;本人不告知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有權告知。該《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不履行告知義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向伴侶隱瞞艾滋將構成犯罪”的話題登上熱搜。云南施行新修訂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引發(fā)熱議,不少網友留言表示支持,“應全國推廣”“早就應該明確”。

  艾滋病患者必須如實告知配偶

  云南省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紅梅介紹,新修訂的《條例》除了保留原條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規(guī)范外,強化新形勢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防控體制機制;強化艾滋病預防控制,對不同人群采取相應的綜合干預措施、高危人群管控、遵循“知情不拒絕”原則擴大檢測范圍等進行規(guī)定;強調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突出艾滋病醫(yī)療救治;并新增艾滋病“涉外管理與服務”章節(jié),體現(xiàn)云南特色。

  其中第二十條規(guī)定:“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侶;本人不告知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有權告知。”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感染者和病人不及時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告知其配偶、有性關系者等存在暴露風險的人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立法處處長黃旭東表示,這一條款與國務院《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未經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并不沖突。國務院《艾滋病防治條例》只是禁止公開信息,單獨告知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性伴侶不應錯誤地理解為“公開”。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也并不禁止為切斷傳染病傳播而告知傳染病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

  網傳“向伴侶隱瞞艾滋病將構成犯罪”的說法不準確,應為“向伴侶隱瞞艾滋病有可能構成犯罪”。云南省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法規(guī)處副處長石永佳解釋說,“(新版《條例》)第五十七條,實際上說的是兩層意思。先承擔民事責任,嚴重者才是刑事責任。準確地說應該是如向配偶或者性伴侶隱瞞艾滋病,且因性行為沒有采取保護措施導致配偶等染上了艾滋病,肯定就違反刑法了。”

  保護患者隱私權和伴侶知情權并不沖突

  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表示,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早就明確規(guī)定,有關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同時也規(guī)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前者是為了公共利益之需,是為了國家和社會積極應對和防控艾滋病,并不損害病人個人利益;而后者則是強調對病人個人的私權保護,所以,各種防控艾滋病的宣傳不得暴露,哪怕是間接泄露病人的信息!彼f。

  對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也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樣是這個道理。

  “但當夫妻(或者情侶)之間的知情權(來自于忠實義務)和患者個人隱私權發(fā)生沖突時,面對一方可能染上嚴重傳染病因而損害其重大身體健康利益時,知情權更需要尊重和保護。”金澤剛說。

  告知配偶有益于精準防治艾滋病

  上海市的李小姐婚后半年才得知自己的丈夫江某患有艾滋病。雖然他一直有服藥阻斷,沒有傳染給她和胎兒,但這種欺騙行徑讓李某對這段婚姻再難產生信任。

  上海閔行法院依據(jù)《民法典》審理了這起案件,因江某在婚前隱瞞了自己患病的事實,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撤銷了他們的婚姻關系。

  2020年4月,李小姐懷孕,6月28日雙方登記結婚,并進行了婚檢。正是這次婚檢,將男方隱藏了8年的艾滋病史暴露出來。

  醫(yī)生要求江某務必將生病一事告訴妻子,江某思索再三后,向李小姐坦白了這個隱瞞多年的秘密。盡管江某表示長期服藥,無傳染性,李小姐和孩子也證明沒染上病。但得知丈夫病史的李小姐仍傷心透頂,幾近崩潰,決定終止妊娠,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告知義務并不是廣而告之,而是嚴格限定為配偶、性伴侶等高暴露風險的人群,既能防止一些人感染后自暴自棄惡意傳播,又能一定程度上保護個人隱私,實現(xiàn)了個人隱私和公眾利益的平衡。須知,任何群體都不是法外之人!崩ッ魇袐D幼保健醫(yī)院檢驗科醫(yī)生楊淑麗說。

  楊淑麗認為,向伴侶隱瞞艾滋病史將被追究刑責,對于艾滋病的去污名化也有莫大的意義。實際上,艾滋病毒的傳播途徑有性接觸、血液傳播和母嬰傳播幾種,相比乙肝、普通肺炎、肺結核等乙類傳染病,僅從傳播難易度來講,艾滋病其實是能夠比較規(guī)范地進行有效防治的,可正因為長期以來整個社會諱莫如深的態(tài)度,公民不了解艾滋病,只聽到艾滋傳播的病例,徒增恐懼,于是本能地有抵制抗拒的態(tài)度,因此艾滋攜帶者更加不敢站在陽光下,隱瞞病情的情況又會讓有意無意中的艾滋傳播更為肆虐,長此以往,這樣的惡性循環(huán)像“滾雪球”效應愈演愈烈。

  通過社會的教育普及和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的協(xié)調,在強威懾力約束下,從告知親密度高、信任感強的伴侶、配偶開始,有助于艾滋病毒攜帶者逐步正常地擴大有效社交的范圍。的確,法律、《條例》的要求也許有些直接,卻能夠最有效地在保護公民的同時,幫助艾滋攜帶者篩選掉帶著“有色眼鏡”的身邊人,能夠得到真正有愛的情感交流。

  和紅梅表示,從近年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情況通報會看,性傳播已成為主要傳播途徑,2020年1-10月云南省檢測發(fā)現(xiàn)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性傳播占97.5%,經注射吸毒傳播病例數(shù)持續(xù)下降。因此,本次條例的出臺,也是為了切斷這一重要的傳播途徑。如果能得到有效執(zhí)行,必將一定程度降低艾滋病傳播速度。

  記者:黃榆


編輯:王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