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11月28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余華英拐賣兒童一案。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上訴人余華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將依法擇期宣判。
【解說】庭審結(jié)束后,被拐當事人楊妞花的代理律師王文廣向記者講述了庭審細節(jié)。
【同期】被拐當事人楊妞花代理律師 王文廣
這個庭審的過程還是比較順利的,就是說首先合議庭保證了各方當事人相關(guān)的訴訟權(quán)利。在法庭上,對方也出具了一份新的證據(jù),這個證據(jù)一個就是她和她在一塊生活的一個男人,證明她2014年之后沒有再犯過罪,這個證據(jù),然后一個證據(jù)就是公安機關(guān)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情況說明證明就是人家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但這個證明恰恰證明她在1996年就有過一起犯罪事實,其實反而證明她在本案中沒有如實供述,,因為在1996年她拐賣的犯罪事實,從一審到現(xiàn)在從來沒有供述過,都沒有交代過。今天出這個證明反而恰恰證明,她所謂的如實供述根本就沒有存在如實供述。
【解說】楊妞花,現(xiàn)用名李素燕,1990年出生于貴州織金縣一個苗族家庭,是家里的第二個女兒。1995年楊妞花在貴陽被余華英拐賣至河北邯鄲。26年后,她根據(jù)自己兒時的記憶,開始在網(wǎng)絡(luò)尋親并于2021年5月10日正式與親生姐姐相認。當天,楊妞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講述了自己被拐賣后不幸的童年生活。
【同期】被拐當事人 楊妞花
在這被拐的這26年里面,其實有長達十幾年我沒有自己的生活的,我也沒有家,雖然我在河北有養(yǎng)父有奶奶,我奶奶去世,我被大家安了一個標簽叫“童養(yǎng)媳”,然后這些一個一個標簽,已經(jīng)折磨了我很多年,然后一直到我找到家之后,我才知道,我丟失之后,我爸爸短短兩三年內(nèi)跟我媽媽都就離開人世了,我爸爸成了別人眼里面的“酒瘋子”,我媽媽成了別人眼里面的“神經(jīng)病”。我在的時候(沒被拐的時候),他們都是溫柔賢惠,我爸爸是一個很儒雅的人,這都是人販子余華英造成的。
【解說】楊妞花告訴記者,她至今也不敢想象,父母是如何在最好的年紀去世,又是如何一次次自責懺悔渡過生活,雖然余華英在庭上向自己道歉,但是她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根本無法讓人原諒。
【同期】被拐當事人 楊妞花
余華英說她35歲,她那個時候拐賣我的時候她太年輕了,她是太年輕了才犯下錯,然后她說是因為她經(jīng)濟太緊張了,因為她要生活,她要活著,所以她才不擇手段地走上了這條不歸路,然后我當時我給她說的是,你35歲拐賣我的時候你太年輕了,但是我的媽媽32歲就已經(jīng)躺在了墳里頭,然后你是因為你生活沒辦法生活,你去拐賣兒童,但是你拐走我們之后,直接破壞了我和姐姐的生活,我們?yōu)槭裁磸膩頉]有想過要去做違法的事情,這個不能成為你犯法的理由。希望法院能夠尊重檢察院提起的建議量刑,然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解說】楊妞花坦言,由于現(xiàn)在工作生活的原因,她只能使用現(xiàn)在的姓名“李素燕”,在采訪中,她也表達了內(nèi)心的一個愿望。
【同期】被拐當事人 楊妞花
原名叫楊妞花,我現(xiàn)在在河北的戶口叫李素燕,如果有機會的話,我希望能夠給我添上一個曾用名,把我爸爸媽媽起的名字再次還給我。
記者 袁超 蒲文思 貴州貴陽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