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屯昌縣公安局按照省公安廳的統(tǒng)一部署,深入開展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掃詐2號”專項行動。自2023年6月14日“掃詐2號”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共抓獲涉詐違法犯罪人員41名,其中,刑拘5人,行政處罰19人,教育訓誡并簽訂承諾書17人。
【以案說法】
王某天,屯昌南坤人。2023年6月7日,王某天在屯昌縣屯城鎮(zhèn)美食一條街附近將本人名下手機卡出租給他人,獲利2000元。經查,王某天手機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6月16日,王某天被屯昌縣公安局南坤派出所抓獲。王某天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王某天已被送往屯昌縣看守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以案說法】
孫某江,屯昌屯城人。2023年6月12日,孫某江銀行卡出借給他人。經查,孫某江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6月20日,孫某江被屯昌縣公安局屯城派出所抓獲。孫某江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屯昌縣公安局依法對孫某江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三千一百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
胡某興,屯昌新興人,年齡15周歲;胡某才,屯昌新興人,年齡15周歲;胡某昭,屯昌新興人,14周歲;胡某寶,屯昌新興人,15周歲。上述人員受境外詐騙分子唆使,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簡易組網GOIP”(俗稱:手機口)通話服務,即使用音頻線連接兩部手機為境外詐騙分子撥打境內電話搭建通話通道。胡某興獲利1300元,胡某才獲利500元,胡某昭獲利600元,胡某寶獲利320元。2023年06月14日至17日,屯昌縣公安局新興派出所先后抓獲上述四名人員,上述人員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屯昌縣公安局對胡某興處行政拘留10日(不執(zhí)行)、沒收違法所得1300元、罰款 11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胡某才處行政拘留10日(不執(zhí)行)、沒收違法所得50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胡某昭處行政拘留10日(不執(zhí)行)、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胡某寶行政拘留10日(不執(zhí)行)、沒收違法所得32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警方提醒】
1、公安機關正在嚴厲打擊非法購買、出售、出借、出租手機卡、銀行賬戶、社交賬戶及第三方支付賬戶等違法犯罪行為,請勿以身試法。同時,要妥善保管好個人手機卡、銀行卡、社交賬戶及第三方支付賬戶。如被違法犯罪分子用于違法犯罪,將對個人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2、公安機關正在嚴厲打擊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簡易組網GOIP”(俗稱:手機口)通話服務的犯罪團伙。請加強對青少年的監(jiān)管,避免青少年淪為電信網絡詐騙“工具人”。
3、公安機關正在開展預警勸阻工作,接到各地反詐中心預警勸阻電話請耐心聽公安民警講解并配合公安民警工作。切勿因刷單、賭博、裸聊、招嫖等原因逃避公安機關勸阻,導致財產損失。公安民警不會索要銀行卡號、驗證碼等個人信息,切勿輕信他人向陌生賬戶轉賬匯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lián)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來源:屯昌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