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4月18日消息(記者 陳棟 通訊員 羅鳳靈 鐘鳴亮)樂東男子張某因“嘴饞”,貪圖“野味”鋌而走險,對野生動物“下黑手”,非法捕獲水鹿烹食,過了嘴癮卻吃出了官司。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補償生態(tài)資源損失1.5萬元。
2020年2月,張某在樂東萬沖鎮(zhèn)某村附近森林深處放置捕獸夾獵捕野生動物。3月24日7時許,張某上山查看時發(fā)現捕獸夾處有一具水鹿尸體,便裝入包中攜帶下山,返回家中烹煮食用。不久后,公安機關在張某家中扣押捕獸夾5個、鹿頭1個、鹿腿1只。經鑒定,送檢的鹿頭、鹿腿均為哺乳綱偶蹄目鹿科水鹿的組織塊,水鹿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張某到派出所投案后,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指控張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海南二中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依法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因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訴機關遂向海南二中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非法獵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鑒于張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張某捕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嚴重違法,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本案中,張某非法捕獲、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根據《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中鹿科所有種基準價值為3000元,《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第四條規(guī)定,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5倍核算。因此,張某捕獲并殺害一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水鹿,應承擔的生態(tài)損失補償費用最低為1.5萬元。
野生動物是整個生態(tài)系統(tǒng)的重要組成部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對于維護生態(tài)鏈的平衡和穩(wěn)定具有獨特的價值,任何一個物種的缺失可能導致整個生態(tài)系統(tǒng)的破壞。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增強法律意識和生態(tài)文明意識,嚴格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共同維護生物多樣性,做到不獵捕、不買賣、不食用,無視國家法律以身試法者,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普法小課堂】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