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假既要靠官方這個“主力軍”,也要依靠群眾這個“游擊隊”,發(fā)動群眾,動員消費者打假,打一場針對制假售假的人民戰(zhàn)爭
● 知假買假者、疑假買假者等懲罰性賠償請求人是法治社會中睿智理性的消費者,是廣大消費者維權的開路先鋒,是侵權者的啄木鳥,是失信者的克星,是違法者的天敵,是行政監(jiān)管機構的得力助手
● 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下,在對民間打假人合法性地位進行正面保留的同時,也需要通過制度規(guī)范對其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定,避免其肆意妄為衍生過多負面影響
記者 陳 磊 見習記者 孫天驕
“打假人打假現(xiàn)狀不容樂觀!苯,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大悅城一家咖啡店里,民間打假人王海一臉凝重地告訴《法治日報》記者,近年來,打假人在全國很多地方打假遇阻,“能明顯感覺到,我們不再受歡迎”。
這也是多位民間打假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達的共同心聲。
“一次扭送小偷到派出所是好事,一千次扭送小偷就成壞事了?”王海這樣形容說。在他看來,民間打假人雖然有一定的利益目的,但維權行為并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打擊了假冒偽劣、凈化了市場、維護了誠信交易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負責人更是直言:“王海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培育的消費者,王,F(xiàn)象的產生,是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初衷!
但也有不少專家指出,民間打假不符合民法典關于“權益保護”以及“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一些民間打假人通過商業(yè)化、集團化的“知假買假”牟取私利,部分手段甚至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線,不僅未能實現(xiàn)對社會的積極意義,反而將司法作為獲取私利的工具,事實上造成了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司法秩序的破壞,弱化了對普通消費者的保護。
民間打假,該何去何從?
提起訴訟敗訴增多
對“消費者”認定不一
河南人閆震(化名)專職從事打假已有8年時間。2021年10月,他在某購物App上分兩次購買一款露酒10余瓶,支付酒款1900多元,收貨地址為其在廣西某市的暫住地。
到貨后,閆震委托檢測機構檢測發(fā)現(xiàn),這款露酒中含有那非乙酰酸等3種那非物質。那非物質常用作處方藥,使用不當對人體有毒害,可能會引發(fā)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等。
閆震認為,這款露酒的生產公司及銷售者為了謀取不法利益,無視國家法律,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嚴重損害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21年10月底,他向廣西某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露酒生產公司及銷售者返還購物款并給予10倍賠償。
與此同時,閆震還通過微信下單購買了一批同款露酒,于2021年11月向河南某地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兩起案件均已立案,但閆震對前景并不樂觀。一方面,其中一家法院對立案非常謹慎,立案后曾提出希望他撤訴,通過其他渠道解決,但他堅持不撤訴;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類似案件以敗訴收場。
比如來自天津的民間打假人藺先生,就在網絡購物平臺購買過同款露酒,合計花費10368元。收貨、檢測后,藺先生提起索賠訴訟。一審期間,該款露酒生產公司委托另一家檢測公司對其生產的露酒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未檢測出“那非乙酰酸”。
藺先生提供的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曾組織雙方協(xié)商鑒定機構對雙方鑒定的樣品進行質證,雙方均堅持用自己的樣品進行鑒定,不能達成共識;诖,一審法院雖認可雙方形成的買賣合同有效,但認為藺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能支持其訴訟主張,駁回其訴求。藺先生提出上訴,2021年10月,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中這樣明示:“經查,藺×曾因產品質量問題數次提起索賠訴訟!
而更讓藺先生困惑的是,他在同一個城市的兩個轄區(qū)提起同類打假訴訟,一個區(qū)的案件或調解或勝訴,另外一個區(qū)的案件全部敗訴。
對打假前景愈發(fā)感到悲觀的,還有湖北人楊林。8年前,楊林因朋友買到問題手機幫其維權而走上專職打假路,后專打有問題添加劑或有害化學成分的食品。其間,一批因生產、銷售添加有西布曲明(食藥部門明令禁用)的減肥藥、添加有西地那非或他達拉非(壯陽藥成分)的保健品的商家,因楊林及其團隊打假而被處罰乃至關停。
“近兩年,明顯感覺到有些地方不再支持民間打假。”楊林感嘆道。
2021年4月至6月,楊林打假團隊在購物平臺一店鋪購買減肥藥,支付貨款1432元。到貨后委托檢測顯示,該減肥藥存在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問題。隨后,楊林團隊以該店鋪違反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訴請法院判決被告返還購物款并10倍賠償。
楊林提供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為,即便原告提交交易截圖及付款截圖顯示從被告處購買了商品,但也無法證明所購商品即為其委托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添加了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的產品。2021年11月,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楊林團隊在2021年提起的另一起打假索賠訴訟中,法院因為其“知假買假”與普通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消費行為迥異,認為不宜認定該購買行為系出于消費目的,不符合懲罰性賠償的情形,駁回其要求10倍賠償的訴求。
記者近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關鍵詞“食品”“十倍賠償”“打假”檢索出2021年裁判文書數百篇,隨機挑選前100篇進行查閱后發(fā)現(xiàn),其中,支持懲罰性賠償的有28篇;不支持的有72篇(其中包括4篇一審法院支持而二審法院改判的文書)。
法院在認定不予懲罰性賠償時的判決理由除證據不足外,普遍認為民間打假人以索賠為目的,不應認定其消費者身份。作出支持民間打假人懲罰性賠償要求的法院則認為,不能否認其消費者身份。
對打假人態(tài)度轉變
造成“打假難”現(xiàn)狀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3倍賠償消費者損失。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損失3倍的賠償金。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海回憶說,隨著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司法解釋的出臺,民間打假人和很多地方有過一段“蜜月期”,大量案件調解結案、極大地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后來,風向有變,不少地方開始反對民間打假行為,“這讓制假售假者變得更加有恃無恐”。
北京中凱(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杜鵬經辦過多起民間打假起訴案,和民間打假人群體接觸較多。杜鵬發(fā)現(xiàn),近年來,很多地方對民間打假人態(tài)度有所轉變,認為他們是麻煩制造者,敗訴的情況越來越多。
那么,民間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費者,應不應該獲得懲罰性賠償呢?
北京政法職業(yè)學院副教授劉愛君認為,民間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雖是購買者范疇,但目的是為了獲得加倍賠償或懲罰性賠償,并非出于“為生活消費需要”,故這種“知假買假”者不宜被認定為“消費者”。
“在知假買假的情形下,尤其是構成職業(yè)索賠的知假買假,一般無權利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對此行為進行法律救濟,尤其是適用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不符合民法典關于‘權益保護’以及‘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劉愛君說。
在劉愛君看來,相關法律的宗旨是嚴格生產者、經營者對于商品,特別是食品、藥品的質量安全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對“知假買假”者賦予了法律救濟或可以獲得高額賠償的權利。
在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任超看來,民間打假人的打假現(xiàn)狀,是由于司法解釋的制定初衷與維護司法權威的現(xiàn)實需求之間的矛盾所致。
“鑒于食品藥品安全的重要性,司法解釋希望通過支持‘知假買假’的行為震懾商家,倒逼經營者改進不良商業(yè)行為。然而,一些民間打假人通過商業(yè)化、集團化的‘知假買假’牟取私利,部分手段甚至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線,不僅未能實現(xiàn)對社會的積極意義,反而造成了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司法秩序的破壞!比纬f,將稀缺的司法資源用于民間打假訴訟,實際上是弱化了對普通消費者的保護,故而很多地方對民間打假人感到反感,造成了“打假難”的現(xiàn)狀。
而王海認為,這背后是價值觀出了問題!皯土P性賠償制度的立法目的到底是什么?”他不禁這樣發(fā)問。
建立懲罰性賠償制
初衷包括知假買假
眾所周知,懲罰性賠償制度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創(chuàng)。
1993年10月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一倍賠償消費者損失。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懲罰性賠償金升至3倍。
“我國民間有‘缺一罰十’的習俗,上升為法律就是懲罰性賠償。”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負責人告訴記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計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初衷包括支持疑假買假打假,希望通過培養(yǎng)一批像王海這樣的人,來和假冒偽劣商品作斗爭。
在該負責人看來,打假既要靠官方這個“主力軍”,也要依靠群眾這個“游擊隊”,發(fā)動群眾,動員消費者打假,打一場針對制假售假的人民戰(zhàn)爭!叭绻耖g打假人在內的億萬消費者都參與打假,假貨就會如同‘老鼠過街,人人喊打’,市場就會凈化,消費者的權益就能得到充分的保護。”
“或許有人說,起草消法時沒有想到會出現(xiàn)王海、出現(xiàn)這么多的王海。這些人沒有參加過消法的制定,卻信口說別人沒想到!边@位負責人反駁道。
據了解,該負責人還參與了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他評價說,這是一個了不起的司法解釋,它彌補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遺空,吹響了滌蕩假藥假食品的號角。隨后,知假買假打假如井噴般涌出。
讓他印象深刻的是:2018年1月、2019年3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兩份民事判決,對民間打假者針對經營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主張10倍賠償金予以支持。
青島中院的判決書這樣寫道:“上訴人銷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眾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責被上訴人以營利為目的,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即使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其行為同時具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凈化市場的作用,法律規(guī)定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就是對這類行為的褒獎。欲要杜絕被上訴人的營利,上訴人最好的辦法就是不銷售不安全食品!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嚴厲制裁失信者、充分補償受害者、慷慨獎勵維權者、有效警示全行業(yè)、全面教育社會公眾、慰藉公眾心理情感的六大社會功能,是懲惡揚善、鼓勵誠信、制裁失信的好制度。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社會治理的重大制度創(chuàng)新,有助于培育一大批熱心維護自益與公益的理性公民,構建協(xié)同共治的公共治理體系!眲⒖『Uf。
在劉俊海看來,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解釋旗幟鮮明地保護知假買假打假的消費者行使懲罰性賠償請求權,這種司法態(tài)度有助于大幅提升企業(yè)的失信成本、降低企業(yè)的失信收益、提升消費者的維權收益,有助于構筑放心消費安全網。
記者查閱公開信息發(fā)現(xiàn),在國務院2019年、2020年、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中,都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由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起草。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負責人告訴記者,由于大家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是否適用條例”爭議很大,即民間打假人到底是不是消費者爭議很大,導致條例遲遲未能出臺。
統(tǒng)一司法裁判尺度
確保食品藥品安全
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印發(fā),其中提出,我國食品安全工作仍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zhàn),形勢依然復雜嚴峻;微生物和重金屬污染、農藥獸藥殘留超標、添加劑使用不規(guī)范、制假售假等問題時有發(fā)生。
該意見指出,必須深化改革創(chuàng)新,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jiān)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在王海看來,要確保“舌尖上的安全”,就應該嚴懲制假售假者,懲罰性賠償制度應該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實,“希望完善法律,明確所有的商品購買者、使用者、接受服務者均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2021年10月,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舉辦第六屆3·15打假論壇,與會專家達成共識:要堅決貫徹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不折不扣地落實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讓懲罰性賠償在打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發(fā)揮更強大的作用。
“應動員更多的公民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向行政機關提供線索,配合司法機關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迸c會專家認為。
劉俊海認為,實踐證明,知假買假者、疑假買假者等懲罰性賠償請求人是法治社會中睿智理性的消費者,是廣大消費者維權的開路先鋒,是侵權者的啄木鳥,是失信者的克星,是違法者的天敵,是行政監(jiān)管機構的得力助手。建議各地法院予以鼓勵與支持疑假買假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
同時,劉俊海建議最高法進一步細化司法解釋,推出一批具有標桿性和引領性的示范案例,解決同案不同判問題。“進一步統(tǒng)一裁判尺度,向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出清晰的裁判信號,才能夠發(fā)揮法律固根本、利長遠、穩(wěn)預期的社會功能,才能讓懲罰性賠償制度更好地制裁失信者、補償受害者、獎勵維權者、教育企業(yè)界、警示全社會!
任超認為,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下,在對民間打假人合法性地位進行正面保留的同時,也需要通過制度規(guī)范對其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定,避免其肆意妄為衍生過多負面影響。首先,應當通過法律規(guī)范明確民間打假人的打假手段;其次,應當適度探索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分級適用,細化相關司法解釋的適用規(guī)定;最后,對于惡意“假打”行為應當通過刑法途徑予以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