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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上下班讓同事搭順風車,外出購物、旅游開車捎帶上朋友……類似的行為在生活中并不罕見。然而近日,一則“男子順同事回家出車禍賠償90萬”的新聞引起了不少人關注。好意搭載他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傷,司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1月12日,京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立文對此做出解讀。
【同期】京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立文
對于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不僅依照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還應該充分考慮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jīng)過,過錯大小與事故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以往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審判大部分是法官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酌情做出判決。新的《民法典》實施后,對于無償搭乘做出明確規(guī)定,也就是說機動車一方如果說沒有責任的情況下,不賠償;即便機動車一方有責任,也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解說】《民法典》里提到的“好意同乘”要滿足哪些前提?
【同期】京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立文
好意同乘的條件首先具有無償性,再就是不具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比如:黑車、拼車這些都不屬于好意同乘,黑車及拼車均具有有償性,與當事人間形成的是一種客運合同關系。再比如:乘坐試駕車輛,雖然符合無償條件,但它具有一定商業(yè)性,也不能認定該行為屬于好意同乘。
【解說】“好意同乘”中提到的“減責”不等于無責。對于一些人提出的,免費搭車時要自備“免責聲明”的說法,劉立文表示,這種聲明不具備法律效力。
【同期】京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立文
民眾樸素的思想可能只看到不收費好心幫忙,而沒有看到行為人之所以會承擔賠償責任,是因為其在好心幫忙時存在一定過錯的。人身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受法律保護,屬于法定權利,個人做出的類似“受傷不追責”這樣的聲明或者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
【解說】“好意同乘”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值得提倡和鼓勵,劉立文表示,但無論是車輛駕駛人還是乘車人,都應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識。
【同期】京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立文
當我們同意同事乘坐車輛時,首先要想到的是一定要保障他人人身安全,如何做才算是盡到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義務呢?第一、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首先要保障自己意識是清醒的。第二、根據(jù)自己的車況情況做個簡單檢查,再一個也最重要一項在道路行駛過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安全駕駛,若有朋友依然覺得保障不夠,可以考慮通過購買商業(yè)保險或者調整現(xiàn)有保險額度來進一步提供保障。
記者 單璐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