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12月9日電 臺灣潤寅詐貸案9日二審判定,潤寅集團負責人楊文虎、其妻王音之匯給兒子及律師的2600余萬元(新臺幣,下同)不構成洗錢罪,分別減刑1年,各獲刑27年、25年,并分處罰金6億元、6.5億元。該案為臺灣史上最大詐貸案,涉案金額達470余億元。
綜合中央社、聯(lián)合新聞網等臺媒報道,據調查,楊文虎、王音之夫妻自2008年起,授意員工偽造買賣合約書、發(fā)票、出貨單和不實財報等,分別向12家銀行申請貸款470余億元。2019年4月,潤寅集團資金周轉出現(xiàn)問題,楊文虎、王音之于同年6月潛赴美國,后指示律師黃呈熹向公司宣布“結束營業(yè)”,要求員工銷毀近百箱文件,重置所有電腦,并將10多臺電腦主機及4箱潤寅集團資料轉移。楊文虎、王音之二人于2020年1月3日被押解歸案,羈押禁見至今。
黃呈熹因收受潤寅集團1000余萬元,并在楊姓夫妻潛逃后協(xié)助毀滅罪證,嚴重妨礙司法偵查,一審獲刑3年2個月,因其在二審前自白,減刑為1年10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
二審判決還指出,楊宇晨、王振賢、黃呈熹、蕭炯桂等人因協(xié)助洗錢各有獲刑或被處罰金。
據了解,一審判決中,潤寅集團旗下有4家公司負責人因違反特別欺詐罪被處1億元至5億元不等罰金,4人未上訴已確定。截至2020年12月底,尚有涉及8家銀行的40余億元貸款未還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