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飲酒后KTV內身亡 同伴因盡照顧義務無需擔責
2021年02月21日 08:59  來源:廣州日報  宋體

  男子飲酒后KTV內身亡 同伴因盡照顧義務無需擔責

  日常生活中,因參加聚會貪杯而亡的事件屢見報端。那么,同伴飲友是否都要擔責呢?不一定。在廣州市天河區(qū),一名男子參加生日宴會后,與友人一起去到KTV唱歌喝酒。其間,該男子在包房睡著后便不再醒來。經(jīng)鑒定,死因系酒精中毒。事發(fā)后,同行友人和KTV經(jīng)營者被告上法院索賠67萬余元。記者昨日了解到,本案歷經(jīng)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同行友人盡到了照顧義務,無需擔責,但KTV經(jīng)營者在查房時未盡到合理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酌定承擔5%的責任。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天法宣

  事發(fā):參加生日聚會后去KTV不省人事身亡

  2018年12月,小馮組織了一場生日宴會,小羅、小羅姐姐小娟及小武夫婦受邀參加。飯后,他們一行5人前往H娛樂公司經(jīng)營的KTV繼續(xù)喝酒、唱歌。其間,小娟有事先離開,小羅不勝酒力在包房的沙發(fā)上睡著了。隨后,小馮結賬離開。次日凌晨,小武夫婦離開并在離開前通知了小娟到KTV包房查看照顧小羅。當時,小娟因未能叫醒和抬動弟弟小羅,最終決定將他留在包房內繼續(xù)睡覺。

  其后,KTV工作人員在第一次檢查房間時,因未能叫醒小羅便離開房間,當其第二次清理房間時即發(fā)現(xiàn)小羅已經(jīng)身亡。據(jù)法醫(yī)解剖,小羅死因系酒精中毒。

  索賠:同伴與KTV經(jīng)營者被控訴賠償67萬

  事發(fā)后,小羅家屬將小馮、小武及KTV的經(jīng)營者H娛樂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對小羅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7萬余元。

  小羅家屬認為,被告小馮、小武明知飲酒過量會導致酒精中毒等風險,但在宴席期間仍頻頻向小羅勸酒,導致小羅酒精中毒身亡。而被告H娛樂公司作為盈利場所,有保障顧客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義務,但其工作人員在發(fā)現(xiàn)醉酒昏睡的小羅后仍將其單獨留在包房,其失職使小羅處于危險狀態(tài)未能被及時發(fā)現(xiàn),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因此,三被告均應該對小羅的死亡存在過錯。

  對此,小馮辯稱,他在宴會前與小羅并不認識,在宴席、唱歌期間也未對小羅進行勸酒。同時,在小羅醉酒期間,他與小武多次聯(lián)系小羅的姐姐小娟,讓她到包房照顧、接送小羅回家,已然盡到了注意照顧義務,因此不應對事故承擔責任。

  小武辯稱,他在宴席期間未向小羅勸酒,而且他在離開KTV包房前已通知小羅姐姐照顧、接送他回家,已經(jīng)盡到注意、照顧義務。小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理應預料到大量飲酒的潛在風險,但他卻放任自己的飲酒行為,導致醉酒并酒精中毒身亡,小羅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

  H娛樂公司則辯稱,作為一家合法經(jīng)營的企業(yè),其在自己營業(yè)范圍內提供的酒水不存在食品安全風險。另外,KTV內配備的監(jiān)控器及安保人員等措施足以應對處置突發(fā)情況,但小羅死亡前未曾出現(xiàn)嘔吐、昏迷、打鬧等異常行為,而是在熟睡中過世。對此,KTV沒有責任與義務逐一排查、喚醒熟睡的消費者,核實其是否酒精中毒,這也與日常的經(jīng)營習慣不相符。作為KTV的經(jīng)營者,H娛樂公司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的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判決:經(jīng)營場所酌定擔責5%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小馮和小武對于小羅醉酒及在KTV死亡的事實已經(jīng)盡到照顧義務且不存在過錯,而H娛樂公司在檢查房間時未能盡到合理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法判決被告小馮、小武對小羅的死亡不承擔責任,H娛樂公司酌定承擔5%的責任,賠償小羅家屬5萬余元。小羅家屬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小課堂: 為何同行友人無需擔責?

  天河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辦法官指出,本案中作為最后陪伴小羅的人,小娟對將小羅獨自留在包房睡覺的處置方式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因此小娟應對事故后果承擔一定責任。但由于原告表示放棄小娟應承擔的責任份額,因而小娟無需賠償。

  小羅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意識到過量飲酒可能產(chǎn)生的危害后果,卻自恃酒量過人,在無他人積極勸酒的情況下肆意放任自身飲酒行為,導致酒精中毒意外身亡,為此,法院認定小羅應對其死亡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酌定其應當自行承擔90%的責任。

  為何同行友人小馮、小武無需擔責?法官指出,因為二人同席未勸酒,事后照顧已盡責。從KTV的監(jiān)控錄像可見,小羅在從KTV大堂行至包房期間已顯一定醉態(tài),行走需經(jīng)人輔助攙扶。但小羅產(chǎn)生醉態(tài)的后果是其自行飲酒導致,且無身體異常的其他特征呈現(xiàn),小馮、小武等同飲同伴者飯后組織唱歌活動并無不當。

  在眾人進入KTV包房后,小羅即躺下睡覺并發(fā)出了打鼾聲,而普通人根據(jù)常理很難判斷此時小羅的身體狀況是否已出現(xiàn)異常。小武夫婦作為最后離場者,在離開前主動聯(lián)系、通知小羅家屬,并完成交接后才離開包房。作為外人而言,小武在小羅家屬到場并對最終處置方式作出決定意見時,實際已完成了對醉酒者注意義務的交接。可見,小武已然盡到了足夠的注意與照顧義務。因此,小馮、小武二人均不應當對小羅的死亡后果承擔責任。

  至于H娛樂公司,存在過錯原因主要是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案件中,H娛樂公司作為KTV經(jīng)營者,應知KTV非可提供住宿的場所,日常經(jīng)營中夜間酒后交際等場景多發(fā),理應對客人是否有遺留物品,或客人醉倒滯留睡覺等潛在危險情形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但KTV工作人員卻未能在小羅家屬離場時及時檢查包房情況,并阻止客人將昏睡的小羅獨自遺留在包房。而且,H娛樂公司的工作人員曾兩次檢查過該包房,至少第一次檢查的時候死亡事故尚未發(fā)生,但其工作人員不僅未提高警惕、采取臨時應對措施,反而將小羅單獨遺留在包房,放任險情發(fā)展,導致小羅死亡時未能及時得到救助。作為KTV的經(jīng)營者,H娛樂公司明顯沒有對其顧客盡到合理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

編輯:符宇群